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汽车功能安全标准化促进中心(简称“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是在我国全面推进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主动适应汽车技术及产业发展需要而组建成立,旨在贡献汽车标准价值、服务汽车产业发展、提升汽车产业自主研发能力。
第二条 汽车功能安全中心依托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汽车),由中国汽车标准化研究院组织成立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英文名称:China Automotive Functional Safety Standardization Promotion Center (简称CAFUSA)。
第四条 组织性质
1. 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是由国内外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技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标准化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技术组织。
2. 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遵循开放、透明原则,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一致行动,实现合作共赢。
第五条 宗旨
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旨在推广汽车功能安全(Functional Safety)和预期功能安全(SOTIF)理念,促进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应用,构建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体系,完善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理论,提升我国汽车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主要工作和任务:
1. 发挥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国内外行业情况调查和研究工作并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
2. 开展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技术及标准前沿研究。围绕车辆行为安全接受准则(侧向、纵向、垂向)、新能源电池系统、新能源电机系统、芯片、软件、自动驾驶安全与人工智能(AI)等专项研究内容,开展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技术及标准前沿研究,为企业开展功能安全开发、测试评价、审核评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预研和立项提供建议和基础。
3. 开展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标准推广及行业服务。依托上述各专项研究成果及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研究成果如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共性技术、双层安全接受准则、基础数据库、典型场景用例库、典型应用案例库等,开展交流培训、示范推广、标准实施效果分析工作,促进企业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流程体系构建,提升行业和从业人员在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开发、测试评价、审核评估等方面的能力水平,并建立行业专家团队。
4. 与国内外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与ISO、IEC、UN/WP.29、VDA、JARI、SAE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技术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向国际分享中国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相关研究成果和经验,提升我国在国际标准法规领域的影响力,为国际标准法规的制定贡献中国方案。
第七条 预期成果体现形式
标准前沿研究相关成果:
1. 国家/行业标准预研报告;
2. 国际标准法规提案分析;
3. 团体标准推荐。
标准应用促进研究相关成果:
1. 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2. 行业最佳实践、指南、白皮书;
3. 基础数据库、典型应用案例库;
4. 论文、书籍、培训教材。
第二章 成员
第八条 拥护本章程,有能力、有志于从事汽车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技术及标准研究、创新应用、示范推广等活动的国内外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技术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标准化组织均可申请加入。
第九条 积极参加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专项研究项目。其中,涉及试验研究的项目,能够协调、提供与试验研究相关的车辆、测试设备、场地、人员、费用等资源,参与人员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有能力参与技术讨论。
第十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对汽车功能安全中心工作提出建议;
2. 参加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组织的相关活动;
3. 获得相应的项目研究资料、研究成果等;
4. 获得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5. 推荐专家进入专家委员会和国际专家组。
二、 义务:
1. 遵守本章程,积极维护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成员共同利益,为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的发展和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献计献策,推进汽车功能安全中心建设;
2. 积极支持和参加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3. 执行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的决定和委托的任务;
4. 按照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分担项目研究经费,并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方面的必要条件;
5. 遵守汽车功能安全中心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十一条 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1. 申请单位向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提出加入申请;
2. 填写《汽车功能安全标准化促进中心成员单位申请登记表》;
3. 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汽车)管理办公室审批通过;
4. 颁发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成员证书;
5. 退出机制。成员单位及个人无故未参加汽车功能安全中心组织的活动、未提出具体工作建议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汽车功能安全中心依托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总体策划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面向国内资深行业专家的专家委员会,负责整体方向研判、工作方针和任务规划,制定研究方案,审查工作成果,制定及修改本章程。委员会专家任期两年。
第十四条 设立面向国外资深行业专家的国际专家组,负责为汽车功能安全中心各项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国际专家组专家任期两年。
第十五条 设立车辆行为安全接受准则(侧向)、车辆行为安全接受准则(纵向)、车辆行为安全接受准则(垂向)、新能源电池系统、新能源电机系统、芯片、软件、自动驾驶安全与人工智能(AI)等专项研究组及标准推广及行业服务推进组,负责具体研究内容。
以上各专项研究组设立组长(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组长(单位),负责组织研究方案的讨论、制定和实施,采取组内轮值机制,工作周期为2年。
第十六条 汽车功能安全中心全体大会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各研究组根据工作情况安排会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按照研究项目的实际需要,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分担项目研究经费。
1. 各专项研究组及推进组在研究过程中,如涉及试验研究相关的内容,由各组内讨论确定所需的资源和费用,包括试验研究相关的车辆、测试设备、场地、人员、费用等。
2. 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必要支出费用,如走访调研、会议交流、委托服务等。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参与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和知识,其用途仅用于本项目研究,其他参与单位不允许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各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汽车功能安全中心所有,各参与单位均有成果使用的权利。未经汽车功能安全中心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科技成果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第二十条 关于各专项研究组在研究过程中所采集到的试验原始数据,仅限组内参与试验研究的单位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精神权利,如身份权、依法取得荣誉称号、奖章、奖励证书和奖金等荣誉权归完成方共有。
汽车功能安全标准化促进中心 |
2024年2月6日 |